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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21世纪不动产某某某加盟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为被害人陈某某(男,48岁)续办车辆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家中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4****,后在被害人陈某某催要下退还人民币1000元。

二、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为被害人杨某某(女,43岁)办理车辆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家中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95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68.95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其家属协助下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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