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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居委会****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于2013年8月8日被盐城市交警支队行政拘留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25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响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5月份,马某某将车牌号为苏JD****的猎豹车子借给许某某。2019年7月初,许某某产生抵押马某某车辆获取钱财用于享乐的想法,2019年7月17日,马某某向许某某要车,许某某谎称车子被朋友借开走,在骗取马某某相信后得以继续“借”用马某某汽车,同日下午,许某某到响水县**镇**集将该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邵某某。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牌号为苏JD****的猎豹汽车于2019年5月响水市场零售价格为伍万伍仟元整。

2019年5月14日开始,许某某在隐瞒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以每月6500元的价格租赁闵某某车牌号为浙E7****丰田凯美瑞汽车,因其沉迷享乐挥霍,于2019年7月30日以非法占有钱财为目的,在响水县**镇**集将该凯美瑞汽车以三万元的价格抵押给邵某某。2019年8月20日,其与闵某某见面对账时仍谎称在正常使用凯美瑞汽车。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车牌号为浙E7****丰田凯美瑞汽车于2019年4月响水市场零售价格为柒万叁仟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响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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