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道**号**栋**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我院决定,被儋州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一天,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其朋友符某某(已判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通过羊某某(已起诉)给符某某提供用于收取诈骗钱款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账户名为李某某),符某某诈骗被害人孙某某时,孙某某用维信扫码的方式被骗2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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