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园**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一次退回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5日该局再以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采取将其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先后出售给张某某、孙某某,以收取购房款等为名,骗取张某某、孙某某共计人民币525275元,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上述购房款用于购买足球彩票、投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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