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7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深圳**甲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6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12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2日、2020年10月12日将该案延长审查期限15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跟被害人吕某某谈恋爱期间,以承接工程、开办公司需要资金等名义,多次诈骗吕某某共计88万元人民币。
2016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向吕某某谎称,其已将所任职的深圳**乙公司承包的武汉市**装修工程中的部分施工项目自行承接下来,并以需要垫付资金购买装修材料为由向吕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投资该项目。后吕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路**公司内,通过手机银行向许某某银行卡转账2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许某某向吕某某谎称,其要跟深圳**乙公司**李某甲、深圳**丙公司的李某乙合伙成立一个新公司,并以需要资金入股为由向吕某某借款30万元。吕某某信以为真,于2016年12月20日在江岸区黄浦大街上**广场**银行柜台,向许某某银行卡转账30万元人民币。2017年2月6日,许某某又以新公司需要补充投资款为由向吕某某借款15万元。吕某某信以为真,当日在**馆路**公司内,通过手机银行向许某某银行卡转账15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许某某隐瞒其已于2018年1月1日跟周某某结婚的事实,继续同吕某某保持恋爱关系,还向吕某某谎称其承接了武汉**宾馆改建工程,并以需要资金缴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吕某某借款23万元。吕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3月10日在**馆路**公司内,通过手机银行分3次向许某某银行卡转账共23万元人民币。许某某诈骗得手后,将该款项交于妻子周某某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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