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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街道**路**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底,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微信上发布信息询问被害人陈某某是否需要购买口罩,陈某某当时表示不需要,后因陈某某的弟弟在外办厂急需10000个口罩,陈某某询问许某某是否可以提供10000个口罩,许某某表示可以提供口罩,并且双方谈好口罩的价格为每个2.5元。2020年3月1日下午16时许,陈某某通过支付宝给许某某转账2.5万元,许某某在收取陈某某的转账2.5万元后并未将钱用于购买口罩,而是把钱套现出来用掉了一部分,后陈某某要求许某某提供发货单号,许某某自己随意在网上生成了一个空单发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查询后发现许某某提供的单号为空货单号。2020年3月2日,陈某某要求许某某退款,许某某拒不退款。后许某某及家人己经将所获的全部赃款退还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己对许某某出具了谅解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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