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学院学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微信朋友圈上谎称有自用的二手苹果X手机出售,被害人沈某某遂与许某甲联系购买,最后商定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次日,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许某甲后,许某甲即将沈某某拉黑。案发后,许某甲家属代为退赃、赔偿,并取得了沈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以及通过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