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盂县某某乡某某村。2015年2月3日,因诈骗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为:2012年至2014年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虚构向其领导送礼用于升职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武某某443万元(借条共计415万元)。后许某某为拖延还款时间,在欠条上签署时任盂县农商银行董事长、行长等人名字,注明钱款由以上人员使用并负责归还的字样,后又伪造私自加盖盂县农商银行秀水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借款担保材料欺骗武某某,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向武某某借款415万元(含部分借款利息),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后二人因还款金额问题产生纠纷。期间,许某某因犯罪被捕入狱。2019年3月27日许某某出狱后,二人就还款金额问题再次进行协商。2020年9月1日,许某某与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武某某出具了对许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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