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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网络主播,户籍所在地:钦州市浦北县**镇**村**号,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以线下见面为由要求被害人夏某某在“同城花色”APP刷礼物,骗取对方人民币6056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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