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因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出售牛肉丸机器需交预付款”为由,欺骗被害人黄某某在晋江市************内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后将被害人微信拉入黑名单。2019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退还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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