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易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李某某的猪被毒死帮其加快破案需要请客送礼疏通关系为由,七次骗取李某某2万元。2020年5月9日许某某将2万元退还给李某某。2020年5月10日许某某到易县公安局自首。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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