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县**村**号,现住山东省**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初,我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现有一千余个湖北省移动号段号码向不特定人群拨打诈骗电话。经查:2019年4月至今,薛某甲伙同薛某乙、王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管某某、孙某某、许某某通过假设GOIP设备(其中薛某甲提供八台GOIP网关设备,王某某、刘某某系合作经营,共提供八台GOIP网关设备,夏某某提供四台GOIP网关设备,管某某提供四台GOIP网关设备,孙某某提供四台GOIP网关设备,许某某提供四台GOIP网关设备),为贷款、催债、股票等诈骗类公司提供电话线路租赁服务,该GOIP设备由王某某负责架设在通辽及周边地区(其中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公安小区1号楼4单元402室西屋四台;科尔沁区民泰景苑小区2号楼2单元701室四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老红军胡同152号四台;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旺福小区北门第一门市房四台;通辽市科区林业小区5号楼1单元4楼东四台;通辽市科尔沁区通华二区10号楼一单元141室4台;通辽市亲水人家二期8号楼8单元202室4台;抚顺矿源起重公司一台;抚顺泰为汽车城一台;山东鼎震科技公司一台,共计39台GOIP设备),后通过网络连接,由“VOS”计费系统远程控制,薛某甲、薛玉衣二人负责“VOS”计费系统维护及管理,薛某甲通过“VOS”计费系统为薛某甲、刘某某、夏某某、管某某、孙某某、许某某分别创建结算账户,并由薛某甲、王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管某某、孙某某、许某某提供电话卡,后薛某甲根据“VOS”计费系统显示的充值费用减去供卡人的购卡费用,与供卡人进行五五分红。经对薛某甲VOS计费系统服务器镜像数据进行解析,自2019年4月至今,薛某甲本人结算账户已累计充值913131.2元,孙某某本人结算账户已累计充值279869.95元,刘某某本人结算账户已累计充值72177.5元,夏某某本人结算账户已累计充值187062.566元,管某某本人结算账户已累计充值132073.62元。许某某本人结算账户已累计充值144720.15元,薛某甲等人通过架设的GOIP线路对外租赁的方式,共计向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44728632次,其中已接通电话17312759次,现公安机关根据已扣押的手机SIM卡,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及技术部门查询,已查询到六名受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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