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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0********,汉族,初中,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左右,罗某某(相对不起诉)从冯某某(另案处理)口中得知河东**失地农民可以购买国家38000的养老保险,便问冯某某不是**的是否可以购买,冯某某告知说需要手续费打点关系,并承诺事成一个给罗某某6000元的好处。罗某某便找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说自己社保局有熟人,可以占用河东**失地农民的名义帮忙给人购买国家养老保险,并允诺给许某某一个二千元的好处费。后许某某找到陈某某和阳某某(另案处理),告知二人自己可以帮忙占用河东**失地农民的名义购买国家养老保险,需要交给国家38000元,还需要26000的手续费打点关系。陈某某和阳某某想到有利可图,明知自己不符合购买国家养老保险条件,依然将自己的身份证和64000元交给许某某,许某某每个扣除2000后,将钱和身份证交给了罗某某,罗某某每人扣除6000后,交给冯某某,后在冯某某等人的帮助下,陈某某和阳某某的养老保险顺利办理。但陈某某发现保险证上自己的年龄被改成了1949年,户籍地改为了**三社。陈某某明知自己养老保险证系他人篡改身份年龄和户籍信息而来,为了骗领国家养老保险,依然采取默认并采取给现金将保险证交于许某某、罗某某找来的人年审过关的方法,继续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从2010年10月到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一直领取养老金,合计人民币95877.14元。2018年10月29日,陈某某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责令下退回了领取的所有养老金。案发后陈某某、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陈某某、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起诉环节许某某及被不起诉罗某某将自己所得退赃全数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及认罪认罚行为,且在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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