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绰号怪),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安市**街道**号楼**室。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2年8月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2年11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3年1月3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5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赌博,于2016年6月13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18年4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福安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同月19日补充侦查终结。
福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7月28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从一绰号“老头”的贩毒人员处购得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在福安市韩阳煌都10号楼楼下路口处将该1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卖给吸毒人员林忠。
2.2018年2月初的一天15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福安市韩阳煌都门口处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逢旺。
3.2018年2月底的一天17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福安市**村天桥旁的民房楼下处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逢旺。
4.2018年3月23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福安**村天桥附近将6.6克甲基苯丙胺以162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宋建铃。
5.2018年4月9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从一绰号叫“老头”的贩毒人员处购得5克甲基苯丙胺后,在福安市韩阳煌都10号楼楼下路口处将该购得的5克甲基苯丙胺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林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证许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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