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19〕14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26日、2010年12月3日、2011年11月15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7月2日、2013年8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2019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4日,张某甲(已判决)通过张某乙(已判决)纠集吴某甲等人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黄龙背附近一苗圃进行赌博。后吴某甲又纠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吴某乙一起前往。当晚21时许,张某甲、张某丙共携带赌资人民币17万元,吴某甲等三人共携带赌资人民币15万元在该苗圃内以白心宝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吴某甲做宝、吴某乙接宝、张某乙开宝、许某某拿钱,张某甲和张某丙押注,整场赌博共计抽头人民币3.5万元,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未达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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