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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在广饶县**镇**村被害人陈某某的玉米地内收割玉米时,不慎将陈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报警,并送伤者去医院抢救,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致胸腔脏器损伤,继发感染死亡。案发后,许某某赔偿陈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共计152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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