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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8********,汉族,高中文化,乡村医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8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西刘村李某某家中,李某某因肚子疼找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挂吊针治疗,挂吊针过程中,李某某突发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死因符合肝脏转移癌术后肝脏局部坏死致感染状态下,静脉注射药物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死亡。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李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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