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非金属材料南京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若羌县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路***号,暂住若羌县米兰天山水泥厂页岩矿区宿舍。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若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若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若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5日,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2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若羌县36团米兰天山水泥厂页岩矿区,操作日历牌****型挖掘机,在给被害人贺某某驾驶的赣****自卸货车装石料过程中,挖掘机铲内石块掉落,将被害人贺某某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诉讼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若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若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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