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9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9月22日至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长江大学附近配汽车钥匙,许某某接到沙市区**村菜鸟驿站电话,称有一快递签收。许某某要求将快递放在**村超市大门旁。不久,许某某接到马某某(女,另案处理)电话,问收到快递电话没有?并要许某某代收快递。在开车返回沙市途中,许某某安排李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系,相约晚上吃饭,并让张某某先去超市拿快递。18时许,许某某、李某某驾车到达**村超市门口,张某某抱起快递准备上车时,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查,该快递收件人为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超市,**,电话1354582****(许某某电话)。快递为疑似傣乡醇的20瓶无色液体,称重净重为12347.6克。对上述液体进行抽样送检,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20瓶疑似液体毒品检出氯胺酮和羟亚胺。氯胺酮含量为37.3%。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证据不充分确实,达不到起诉条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367条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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