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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河南省禅城县**镇**楼**村**楼村**号。2018年6月3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8日左右,一个缅甸代工人员联系张某某,让张某某联系车辆把六十名持边民证无护照的缅甸人从耿马县孟定镇运送到山东威海打工,每人给50元好处费。张某某联系“艾依”,由“艾依”将六十名缅甸人运送至昆明,后由昆明的一大客车将六十名缅甸人送至浙江义乌,黄某某在义乌接上缅甸人后,安排司机许某某将缅甸人运送到山东威海。许某某驾驶豫******号大客车拉着该六十名缅甸人于2018年6月2日凌晨行至沈海高速黄岛服务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19年5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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