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1********,汉族,中专文化,监利县**农场人,住**路**号,案发前任**农场信用社**。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4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5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作为**信用社**、第一责任贷款人,共发放贷款300余笔,造成逾期贷款数额1900余万元不能收回。至2019年12月,许某某尚有责任贷款9540703元没有收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查明哪些笔数的贷款属于是违法发放的贷款,违法发放的贷款违反了什么国家规定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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