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0********,汉族,大学本科,公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住霸州市**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1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8日撤回起诉,霸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霸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1日11时48分许,在河北省霸州市**镇**村,宋某某等人与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办理王某甲、王某乙的母亲的葬礼,在制作流水席炒菜时,炒菜用的液化气罐发生燃爆,发生燃爆的液化气罐内的液化气系黄某某售卖于宋某某,宋某某的液化气罐内的液化气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为不合格,该案造成多人受伤。经本院审查,认为霸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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