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部**,出生地湖北省罗田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街**号,住湖北省罗田县**镇**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北省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2019年10月14日、同年12月25日、2020年3月1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仓储公司)位于本市东西湖区慈惠街****,主要从事棉花仓储服务及仓库出租等业务。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仓储公司**部**,主要负责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019年4月17日17时许,因**仓储公司E仓库中储存了属于易变异回潮率范围的棉花且未进行相应处置,最终致使该仓库北防火分区内棉花堆垛自燃引发火灾,造成该仓库所储存的5685.377吨棉花全部烧毁,其中**仓储公司棉花2205.377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棉花3480吨。经鉴定,受损棉花的价值为人民币80,559,379元。经武汉市公安消防局“4.17”棉花仓库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此次火灾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仓储公司在此次火灾事故中应负责任。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作为**仓储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公司棉花储存保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进行督促整改,未严格执行公司仓库火源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致使火灾隐患的存在和增加,并最终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能积极配合调查。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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