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聊城市**县**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扎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5日由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为本溪山水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2月22日其受公司指派,带领施工队的李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扎赉特旗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厂区矿渣库内清理挂壁的矿渣,施工现场由许某某监管。同年3月21日17时许,施工人员李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排料入口,被矿渣掩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扎赉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压迫胸腹部窒息死亡。

2019年3月23日本溪山水实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