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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路**室。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涉嫌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于2020年2月间,通过网络在一微信昵称为“刘辉”处以人民币18万余元价格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5万个。并与2020年2月25日,在长春市像素公园小区门前将其中2.5万个口罩交给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二人明知该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仍商定由许某某进行口罩的销售,销售之后按每个口罩4.3元像张某某进行结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参与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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