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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18〕5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3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313日移送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8413日,该院将本案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528日、8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628日、912日本案重新被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8514日、729日、10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上购买**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用**网在百度上推广并使用自己建立的网站和手机微信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4504655元。2017年2月17日,侦查人员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5号红豆杉大厦401室内查获**690盒、**801盒、**1027盒、**881盒、**130盒,经鉴定该批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20961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由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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