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XXXXXXX,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2020年7月-11月期间,在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XXXX附近“XXXXX”商店内销售性保健品。2020年11月13日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民警在许某某经营的“XXXXX”商店内发现没有正规生产批号的“增粗延时王”性药。经检验,许某某销售的“增粗延时王”性药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店内外照片、涉案保健品照片;
2.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3.辨认人魏某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涉案金额较小,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主动配合调查,且犯罪嫌疑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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