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龙门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细哥”为首的犯罪团伙伙同朱某甲、许某某、朱某乙、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严某某、张某甲、郭某甲、王某甲等15人购买50多部手机和大量手机卡、微信号。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严某某、张某甲、郭某甲、王某甲等业务员使用“细哥”和朱某甲发放的工作手机注册“探探”等社交帐号,并且在探探上伪装成女性吸引男性潜在客户。以上业务员在探探吸引了男性客户后便会让对方添加其微信交友(微信上也是伪装成女性的角色)之后双方就会在在微信上通过聊生活、工作等培养感情,当业务员遇到问题不懂得时候,朱某甲和朱某乙等人也会教业务员如何跟客户进行聊天,平时也会有相关的培训会议及话术资料让业务员进行学习。待时机成熟后业务员就向客户推荐说其正在做“**众筹汽车平台”,谎称通过多个客户众筹金额在该平台上购买二手车,然后由平台代为出售,出售后所获得的利益由平台和客户进行分成,平台分成30%,客户分成70%,其中众筹同一台车的客户分成比率一样,单客户众筹的金额越多,分得的利润也就越多,平台保底会给5%的收益客户。实际“**众筹汽车平台”是虚假的二手车众筹平台。业务员让客户下载该APP并且在APP上注册账号、充值金额。实际上是由朱某甲、许某某等人在后台为客户进行充值、朱某乙负责收集网上的二手车图片和资料放到“**众筹汽车平台”给客户上,实际上该团伙并没有实际的二手车资源给客户众筹,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员获得客户的信任后,多数客户一开始会以小金额在该平台上充值进行众筹,而朱某甲、许某某等人也会在后台给客户提现,给客户对应的本金和利润分成,客户看到有钱提现后信以为真,便继续在平台充值和众筹二手车,此时该团伙便会把客户拉进一个叫“**汽车众筹VIP6群”里面进行统一管理,该团伙的业务员在群里使用另外的微信号充当“托”,在该群上发布虚假的“**众筹汽车平台”众筹获利信息,继续吸引客户在该平台上进行充值投资,待平台上充值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就会砍“账单”,关闭“**众筹汽车平台”、拉黑客户微信好友等,并携款潜逃。
该团伙在2020年5月初开始在互联网上运营“**众筹汽车平台”,通过以“**众筹汽车平台”APP为工具,以买卖二手车的名义,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投资人投资,为吸引投资人加入,除网站外还建了**汽车众筹交流群和**汽车众筹VIP群,犯罪嫌疑人“细哥”组织朱某甲、许某某等人为平台“充值”、“提现”的管理人员,朱某乙则从互联网上查找所谓众筹的二手车图片,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严某某、张某甲、郭某甲、王某甲等人则通过“探探”等社交帐号,以微信交友、培养感情的方式,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共同采用虚假宣传、高额利诱等方式骗取投资人投资。对外谎称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购买汽车,出售获利后以将费用返还给投资人,实则完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待骗取大量受害人财物后,关闭平台APP,从而骗取受害人的资金。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严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郭某甲、王某甲等人实施诈骗事实如下:
1、被害人王某乙于2020年5月9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ac968****,昵称“冰冰”)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9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59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共被骗159000元。
2、被害人林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经朋友王某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5日至5月21日分两次转账投资共31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共被骗31000元。
3、被害人王某丙于2020年5月13日经其弟弟王某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7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共被骗17000元。
4、被害人关某某于2020年5月9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jiena****,昵称“黄洁NA”)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9日至5月19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37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其间试提现了400元成功了,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36600元。
5、被害人林某乙于2020年5月3日左右受微信好友(微信号:liyanyu****,昵称“今心”)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分三次转账投资共4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4000元。
6、被害人麻某某于2020年5月受微信好友(微信号:wfy88****,昵称“匡青俭”)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7日至5月19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60000元至账号61184828488********,户名罗某某,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60000元。
7、被害人张某乙于2020年5月8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iyxlrne22****,昵称“王缃梅”)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0日至5月18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91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其间试提现了5200元成功了,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85800元。
8、被害人徐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经同事王某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2日至5月18日分三次转账投资共6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其间成功提现350元,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5650元。
9、被害人毕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mnl****,昵称“紫娜怜韵”)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8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35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35000元。
10、被害人曲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朋友王某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8日至5月21日分三次转账投资共81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其间成功提现3776.5元,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4323元。
11、被害人曹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jiena****,昵称“黄洁NA”)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8日至5月19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21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其间试提现了1075元成功了,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9925元。
12、被害人郭某乙于2020年5月12日经兄弟郭某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2日至5月20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35961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35961元。
13、被害人唐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经朋友郭某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2日至5月20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72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72000元。
14、被害人郭某丙于2020年5月8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zhou06****,昵称“周捷”)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8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229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229000元。
15、被害人周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受微信好友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8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89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其间成功提现了4500元,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4400元。
16、被害人高某甲于2020年5月8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zhhn****,昵称“smile”)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6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31000元至微信财付通户名为商户-罗某某的账号中及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31000元。
17、被害人陈某某2020年5月9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hairong****,昵称“独家记忆”)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0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50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50000元。
18、被害人郭某丁于2020年5月7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yuexing****,昵称“李悦星”)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3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85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85000元。
19、被害人高某乙于2020年5月9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awep3****,昵称“安然”)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9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89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89000元。
20、被害人诸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wwe46****,昵称“兰兰”)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0日至5月21日分两次转账投资共4000元至微信财付通账号商户-罗某某及商户-韦某某账号上,期间成功提现了1000元,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3000元。
21、被害人周某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朋友曲某某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21日转账投资共5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5000元。
22、被害人白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zhouhuimin****,昵称“慧敏”)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3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期间成功提现308元,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2692元。
23、被害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经朋友白某甲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9日至5月20日转账投资共10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10000元。
24、被害人兰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wangdb****,昵称“冷檬”)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5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29000元至账号61184828488********,户名罗某某,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29000元。
25、被害人白某乙于2020年5月5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pengf8****,昵称“彭芬”)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5日至5月21日分多次通过白某丙的账号转账投资共100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00000元。
26、被害人白某丙于2020年5月11日经同村朋友白某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2020年5月21日转账投资共10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10000元。
27、被害人王某丁于2020年5月7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zyk****,昵称“寂寞的沉默”)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7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52799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期间成功提现了33473元,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9326元。
28、被害人王某戊于2020年5月9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wangdb****,昵称“冷檬”)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9日至5月21日分两次转账投资转账投资共22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22000元。
29、被害人党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jiena****,昵称“黄洁NA”)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4日至5月20日分四次转账投资共85000元至61184828488********,户名罗某某,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85000元。
30、被害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zhouhuimin****,昵称“慧敏”)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4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10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10000元。
31、被害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经姐夫高某乙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8日至5月20日转账投资共20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20000元。
32、被害人郭某戊于2020年5月5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heting6677****,昵称“天使般的笑容”)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0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74000元至银行账户61184828488********,户名罗某某及05040068092********账户名:**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74000元。
33、被害人詹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wlangy77****,昵称“王磊”)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16日转账投资共5000元至银行账号05040068092********账户名:**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5000元。
34、被害人史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经妻子朱某丙单位同事介绍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2020年5月17日转账投资共2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不了。共被骗2000元。
35、被害人常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受微信好友(微信号:yuexing****,昵称“李悦星”)的诱骗加入“**汽车众筹VIP6群”并下载“**汽车app”参加众筹二手车买卖,从2020年5月8日至5月21日分多次转账投资共68000元至支付宝账号yongxiu****@163.com,后平台进入不了。共被骗68000元。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严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郭某甲、王某甲等人利用二手车众筹平台投资进行集资诈骗他人,非法集资诈骗得款项多达175万元。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朱某乙、戴某某、程某某、何某某、严某某、张某甲、许某某、郭某甲、王某甲等人对其诈骗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门县公安局认定许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