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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金融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上海**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组。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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