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公诉刑不诉〔2019〕414号
被不起诉人许鹏,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041739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新场乡黑塘村瓦厂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许鹏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旧院村石丫口处的集体荒山上开采砂石,导致新场乡旧院村石丫口处集体荒山林地被非法占用。经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许鹏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3552公顷(5.3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优势树种为杂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林地权属证明、调查报告、补植复绿协议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许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植复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公诉刑不诉〔2019〕4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六枝特区新场乡旧院村石丫口处的集体荒山上开采砂石,导致新场乡旧院村石丫口处集体荒山林地被非法占用。经六枝特区自然资源局调查,许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0.3552公顷(5.3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优势树种为杂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勘验笔录及林地权属证明、调查报告、补植复绿协议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补植复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