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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住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6年在开鲁县**镇**村村南承包涉案土地,土地性质为林地,没有签订合同但缴纳了承包费,承包面积为33亩。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该地块内种植农作物玉米,面积22378平方米,折合33.567亩,其中栽植树木间种玉米面积20671平方米,未栽植树木种植玉米面积1707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土地性质认定许某某种植玉米地块林地面积为22378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许某某种植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22378平方米,折合33.567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2020年10月12日,经开鲁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确定开垦面积为19222平方米,合计28.86亩。现涉案地块种植农作物玉米已经全部翻耙,同时,许某某向林业部门缴纳造林保证金,并且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许某某认罪认罚,且主动恢复生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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