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奈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奈曼旗**乡**村**屯村民许某某于2014 年将其屯东南700 米处林地及树木从刘某某手中购买,并于当年6月份将林地内树木全部采伐。2015年许某某在该林地内栽植松树和沙果树,2017年在该林地内栽植大扁杏,2020年许某某在该林地内补植150棵文冠果树后在该林地靠北侧的林间空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2020年3月2日,奈曼旗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规范2020 年林下种植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林间空地耕种高棵农作物,2020年4 月10 日,奈曼旗**乡政府、奈曼旗**乡**村委会与许某某签订了 《限期恢复无立木林地造林及林下种植管理合同书》,明确告知其不允许在林间空地耕种高棵农作物,之后许某某未按规定执行,在该林地内的林间空地耕种了高棵农作物玉米,后被奈曼旗**乡政府复查发现, 2020年6月6日,奈曼旗**乡政府工作人员再次入户告知许某某,不允许在林间空地耕种高棵农作物玉米,并下达了《入户告知单》要求许某某及时铲除林间空地内的玉米,铲除玉米作业时不允许毁坏树木,许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后铲除了林间空地内玉米。
经现场勘查,许某某林地面积为13.6 亩,其中树垄面积为2.49 亩,实际耕种农作物玉米林地面积为11.11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与奈曼旗林地一张图比对,许某某耕种农作物玉米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11.11亩。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现场鉴定,许某某在林间空地耕种农作物玉米11.11亩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许某某认罪认罚,侦查机关立案后许某某铲除了林间空地内玉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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