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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高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53********,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高淳**有限公司、高淳**公司董事长,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10日、4月24日,本案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作为南京市高淳**有限公司及南京市高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其以公司名义分别于2005年8月25日与原高淳县淳溪镇戴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签订协议租赁集体土地17. 54亩、于2006年5月16日与原高淳县淳溪镇戴村村委会六组签订协议租赁集体土地2.967亩、于2006年5月17日与原三保6 队(即原高淳县淳溪镇戴村村委会六组)签订协议租赁集体土地1.19亩、于2006年6月11日与原高淳县淳溪镇红沙扦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未约定土地面积)。在2005 年至2009 年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按照个人意志在上述租赁的土地上实施建房、挖掘、固化地面等非农业建设,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经测绘,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承租土地面积共计26.59亩,其中耕地面积为19.44亩。经鉴定,承租土地中有10.12亩耕地被严重破坏,丧失种植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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