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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美工,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室内,以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许某某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召开推介会、建立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流动型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以及“新手标”、“双享炮”等短期投资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到期返本付息,以此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许某某担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美工,负责制作产品宣传册、对公司公众号进行更新、维护以及发布信息等工作,其工作期间协助赵某某以上述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许某某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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