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81966********,广东省普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巷。2016年7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6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底至2014年3月期间,王江南(另案处理)、许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501房成立湖南**有限公司,由司明(已起诉)担任公司项目经理,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没有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在市区繁华地段发宣传单等公开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查明受害人吴翠英、聂建功等51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公众资金28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许某某明知辉绿公司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超过工商登记允许的经营范围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仍配合王江南对外宣传,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