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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1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路**号**幢**单元**室。2018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卯粉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2018年7月15日、2018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2年以来,许某、邱某(该两人另案处理)以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及许某、邱某的个人名义在云南省昆明市、个旧市向他人借款、让他人认购基金,其中许某系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邱某是许某的妻子,系云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经侦查统计:昆明投资人共计20余人,个旧投资人共计30余人,昆明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900多万元,个旧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涉案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多万元,现涉案款项仍有1200多万元人民币未还清投资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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