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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83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害人苏某某向梁某某(另案处理)借钱不成后,向梁某某介绍转包出租车。梁某某遂付给苏某某转包钱3.5万元人民币,并借给苏某某2.3万余元人民币。但后来因出租车车主不同意转包后,苏某某将梁某某给的转包钱赌博输掉了。2019年5月,苏某某陆续还给梁某某3.3万元人民币,还欠2.5万余元人民币未还。梁某某多次找苏某某索要,苏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一直未还款。期间梁某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让梁某某与苏某某双方到宝民派出所进行调解,但苏某某仍然未还款。

 2019年6月22日20时20分许,梁某某伙同其表弟即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及许某乙的朋友(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停车场负一楼,找到被害人苏某某,并将苏某某拉上车,由梁某某驾车载着苏某某前往苏某某老家广东省雷州市筹钱还债。途中梁某某多次让苏某某打电话找家人筹钱还债。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时,梁某某在车上用拳头击打苏某某头部(嘴唇)和背部。期间苏某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打电话给梁某某告知其行为违法要求其将人带回深圳,随后梁某某三人开车将苏某某送回深圳市宝安机场。梁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 6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许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苏某某因外力作用致下唇右侧粘膜破损,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小于15cm,其所受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苏某某对梁某某、许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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