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个体,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朱华荣、李静(浙江金鳞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2日14时至2月23日2时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孙某甲、尹某某、孙某乙、陈某某以讨要债务为名,采用言语威胁、殴打、跟随等方式,在**镇****园、****茶室、**宾馆等地非法拘禁被害人戴某某,时间长达10余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