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冬天和李某某(已判刑)一起开矿的陕西人许某某因为过年要回家,将一把五连发猎枪装在一个钓鱼包内交给了李某某保管,李某某妻子王某某将这把枪放在了其**三巷的家中。付某某(已判刑)后来得知李某某有一把五连发猎枪,就要李某某借来打猎,李某某让付某某去其家中向王某某要了,付某某后将这把枪放到了其朋友张某某家中。后冯某某(已判刑)得知付某某有枪,就向付某某要,付某某领着冯某某去张某某家将这把五连发猎枪取走。后冯某某将猎枪让闫某甲将猎枪给了其弟闫某乙(已死亡)。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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