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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许利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利建许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许利建许某某伙同余某某,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捕网兜等工具,在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抢险河勤联村段水域进行非法电力捕鱼,捕获杂鱼、泥鳅共计0.8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利建许某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已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许利建许某某及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归案经过、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移送的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利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利建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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