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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4********,汉族,小学,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6点,**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禁渔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乡**村**屯头桥下的河里使用“地笼”进行捕鱼。经甘南县水务局出具证明许某某捕鱼的河流为自然水域,甘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许某某使用的“地笼”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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