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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经通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对许某某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通江县松溪乡祭田坝村罗某某柏树垭口山林的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实施砍伐和制材。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马某某在松溪乡祭田坝村罗某某柏树桠口山林砍伐的马尾松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手续,以9000元的价格收购马某某砍伐的全部林某,并先给马某某支付3000元货款,雇请陈某某将收购的原木运输至其在通江县板凳乡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内,加工成成品并出售。经对马某某砍伐现场勘验,在罗某某柏树垭口山林发现马尾松伐桩89个,立木蓄积21.704立方米。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某罪。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同时认罪认罚,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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