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五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小区**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个人爱好,在明知赫尔曼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陆龟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闲鱼”平台以1330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收购赫尔曼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陆龟各一只,并饲养于住处。2020年3月13日,侦查人员在许某某住处依法对上述三只陆龟进行了查扣。经鉴定,从许某某住处查获的三只陆龟分别为赫尔曼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均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记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民警庞邦永、潘陈丹出具的抓获经过;
3.海宁市公安局出具的立功认定意见;
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鉴定书;
6.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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