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乡**村**社**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兴隆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兴隆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观赏为目的,在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缘地带、鸟类迁徙通道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朱雀”3只。经鉴定,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狩猎手续的情况下,以观赏为目的,在张某某家院子树旁架设捕鸟网猎捕鸟类,截止9月16日,共猎捕“三有动物”“朱雀”3只。
2017年2月24日,甘肃省林业厅发布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公告》,该公告已于2020年7月14日被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废止,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情节严重”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捕鸟网1张、鸟笼3个、捕获鸟类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鸟类物种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捕鸟网1张、支杆2个、鸟笼3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小陇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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