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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狩猎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51********,汉族,小学,打工,江苏省建湖县人,住建湖县********。被不起诉许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9日晚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建湖县**镇一稻田里放下三十只地笼网捕捉鱼虾、青蛙。2020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收网回家时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其捕捉的青蛙5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黑斑蛙39只,泽蛙15只,金线蛙3只,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非法狩猎故意,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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