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51********,汉族,小学,打工,江苏省建湖县人,住建湖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9日晚6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建湖县**镇一稻田里放下三十只地笼网捕捉鱼虾、青蛙。2020年6月20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收网回家时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其捕捉的青蛙57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黑斑蛙39只,泽蛙15只,金线蛙3只,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非法狩猎故意,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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