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6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许某某购置粘网架设在自家院内,防止种的樱桃被鸟类啄食。至2020年4月15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时,粘网上共猎捕麻雀22只,乌鸫1只,均已死亡。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鉴定,乌鸫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也未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物种,属于野生动物。经鄢陵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鄢陵全县区域为禁猎区,2019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31日为禁猎期,粘网为禁猎工具。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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