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现住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1月8日,环县**镇**烟酒门市经营者许某某指使其雇佣的员工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多次从华池、环县、庆城等地卷烟零售店收购红兰州、黄兰州、软延安、蓝兰州、精品兰州等卷烟,通过拉货车多次打包运送至西安市,分别批发给西安市居民马某某、黄某某,总计涉案金额244265元,共获得非法收入11486元。在其仓库(环县**库)发现尚未出售卷烟791条,被环县烟草局依法扣押移交华池县公安局。2019年11月25日甘肃省烟草专卖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出具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该批卷烟价值6289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法经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