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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经营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扎兰屯市**小区**座**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末至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额尔古纳市七卡村与八卡村之间的树林里非法收购了9480公斤芍药和220公斤白藓后存储于海拉尔区**村**号车库内。2019年6月20日左右至2019年7月2日,许某某、赵某某(不起诉)在牙克石市至莫拐乡的公路上非法收购了5240公斤芍药和520公斤白藓后存储在牙克石市**的一个车库内。经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芍药和白藓是中药材。

经本院审查仍然认本案涉案的芍药和白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中的“药品”、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现有证据不足。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认定许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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