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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孟某甲等八人包庇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满族,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47********,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村**屯,捕前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村**屯。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包某某(另案起诉,已判刑)驾驶蒙GP****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科左后旗**镇**村村部西侧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部西北侧十字路口处右转弯时,将在路上打扑克的谢某某、白某某撞倒,致使谢某某、白某某受伤,谢某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20年6月29日,包某某与孟某甲(谢某某长子)、孟某乙(谢某某次子)、孟某丙(谢某某三子)协商赔付人民币40万元(已给付23万元,剩余17万元约定于2021年1月给付)。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向科左后旗公安局出具假证明包庇包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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