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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021987********,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街道**居委会**路**巷**幢**号。2019年4月1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于2018年11月初,应同案人刘某某要求帮其购买假驾驶证,后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以人民币300元价格通过同案人许某乙(另案处理)购得刘某某所需假证件,并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在潮州金山大桥下北侧引桥“**汽贸”路边将购得的假证交给同案人刘某某。

2019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自行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洪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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